经济与贸易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遵循透明、公正、高效和充分尊重受资助者隐私权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主要用于学生解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生活和部分学习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53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300元。学校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规划。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处分。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及发放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推荐、学院初审,确定资助档次后,由学院将推荐人年度简要事迹、《湖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助学金资助档次,公示后,报教育部审批确定。
(三)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
(四)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发放至由学校统一为获助学生办理的银行卡中(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补助资格:
(一)吸烟,酗酒,大吃大喝,浪费粮食;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校纪校规处分;
(四)休学、退学;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各班级成立包括班干部、普通群众和每个寝室不少于一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贫困生认定表在班级内对个人申请进行评选打分,确定等级
(二)各年级成立年级评审小组对班级评审流程和人员进行认定,上报学院评审小组
(三)学院评审小组听取各年级评审小组评审情况,对各年级评审人员进行审定,最后确定上报名单
(四)拟上报名单必须在学院全体学生中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方可上报;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进行重新认定再公示方可上报。
第八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经贸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