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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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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优秀博士生潜心研究、致力于创新,进一步创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主要面向学业成绩优秀、创新意识强、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三年级和四年级博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全日制脱产一年级和二年级博士生也可申报。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突出,品行端正,无学术诚信不良记录。其中:

(一)四年级博士生(含硕博连读三年级、直博生五年级)申请基本条件:

1.理学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SCI分区为3区及其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本学科领域SCI分区为2区及其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2.工学(不含建筑学、城乡规划)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SCI分区为3区及其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SCI、SSCI、A&HCI检索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校定重点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4.法学、文学、哲学、历史学以及建筑学、城乡规划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校定重点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5.三年级获得过校长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四年级再次申请时必须提交新的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二)三年级(含硕博连读二年级、直博生四年级)及以下年级博士生申请基本条件:

1.理学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SCI分区为3区及其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2.工学(不含建筑学、城乡规划)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SCI检索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哲学、历史学、艺术学以及建筑学、城乡规划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校定重点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已发表(或已接收)的学术论文或其他学术研究成果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由导师审核并同意推荐;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按照“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宁缺勿滥”原则进行评审,确定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名单,在校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 资助人数与额度

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每个年级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80名。资助额度为1.5万元/年,并配套提供1万元/年的科研基金。

第六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六月份开始申请,九月份进行颁奖。

第七条 科研基金使用与管理

配套提供的科研基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与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研究、撰写高质量学术论文等研究工作,不得用作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经导师同意,具体可用于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科研成果发表或鉴定以及适当补充实验材料等方面。经费预算与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勤奋学习、集中精力做好学术创新研究工作,及时将研究成果撰写成学术论文,在本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申请专利、进行科研成果鉴定和成果报奖,导师和学院应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在资助结束前,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资助总结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所有奖学金、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已获得的奖学金将予以追回,并依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