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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经济与贸易学院关于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提高我院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我院博士学位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含导师)。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在学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或在本学科领域CSCD、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或在SCI、SSCI检索源期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被收录。

特别说明:从2011级开始的全脱产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在学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不包括报纸);或在SCI、SSCI检索源期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并被收录。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除“双盲”评审:

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SSC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或者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上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以在期刊(不包括增刊)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准,以录用通知书形式确认的论文不超过1篇(正式发表以后方能取得学位)。发表在高等学校学报上的论文不超过1篇。

第七条各检索源期刊以研究生入学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期刊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

第八条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相当于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新华文摘》论点摘要收录,相当于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在被EI收录的国际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视为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视为在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但该收录会议论文自2011级博士生开始不再适用。

第九条 对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全英文授课留学生除外)发表论文的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我院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