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经济与贸易学院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 来源: 作者:肖力 发布日期:2017-12-09 16:02)

(试行)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

凡我院全职教职教师申请公派出国进修,除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明确的研修计划

2、 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3、 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学科领域的地位

遴选

学院受理个人报告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对研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提出鉴定意见,院务会参考学术委员会意见,决定申报人选。

获批申报人选根据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条 出国(境)

得公派出国(境)留学、访问的教师,要及时安排好教学工作的交接,按时成行。出行前,应及时报告学院和学校出国具体时间、国外联系方式等。

公派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根据研修计划,加强与合作导师的沟通,跟踪国际前沿,按要求每3个月提交一次研修报告(见附件),经学院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审核盖章,学院存档并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和规定,认真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坚决杜绝“游学”、“只访不学”、“携带配偶和子女一同游学”等现象的发生。

留学教师按规定完成访学任务,必须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出国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按时归国,返校报到。

回校后,应于一月内在系内或全院大会上报告留学成果。

第四条 待遇管理

按时提交研修报告并完成留学计划者,留学期间保留一切待遇,绩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发。如未完成留学计划或未提交研修报告者,扣发出国期间的岗位津贴。

第五条因私出国

教职工因私出国探亲、旅游等,一般应在寒暑假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若确需在正常教学周期进行,则应在出国前安排好教学科研工作。出国期间停发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或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5.5.4

附件:湖南大学出国留学人员研修报告(样本)

湖南大学出国留学人员研修情况报告

姓名

性别

学院

邮箱

派出形式

( )国家公派( )对方资助( )自费

留学国别

国外留学单位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姓名

导师或合作研究者职务

导师或合作研究者邮箱

协议确定的留学起止

时间

本次研修情况报告时段

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间研修计划:

研修进展报告(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况;学习、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等情况;是否完成阶段性研修计划):

报告人签名:

导师或合作研究者评估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对研修期间的工作评价和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注:出国留学教师每满3个月须填写本表报告留学期间研修进展,导师或研究合作者签署意见后扫描成PDF文件交所在学院,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交学校人力资源处培养科(联系电话:88822785),人力资源处汇总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本表为回国考核和提取保证金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