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工作。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并且成绩优良的同时,以辅修方式修读跨专业大类的第二专业课程,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可获得湖南大学第二专业证书。当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对应学位不同时,在获得第二专业证书基础上,完成双学位论文(设计)并符合湖南大学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湖南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二、教学方式和计划要求
第三条 教学方式
(一)第二专业和双学位试行期间教学主要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由所属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修业年限2-3年。基本学制为4年的学生,应在第3-8学期内完成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学业,基本学制为5年的学生可在第5-10学期内完成。
第四条 计划要求
(一)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由该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查备案。
(二)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应包含相应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环节,其总学分要求按照《关于完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湖大教字[2009]53号)执行。申请双学位的学生,在完成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还必须完成该专业相应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三、报名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五条 报名条件
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基本学制为5年的学生可放宽至三年级)学有余力,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前两个学期成绩全部及格,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均可申请参加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学习。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学生填写《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申请表》,交本人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所在学院推荐;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学院盖章后交教务处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各保留一份。
四、教学管理和组织
第七条 单独组班教学管理
(一)课程一般安排在节假日集中讲授,学生须按规定的课表上课,无故缺课达1/3者即取消该门课程的修读资格,必须重修。
(二)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教务系统中登录成绩。初修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重修时不允许补考。
(三)学生相关的教学管理由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所在学院负责。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由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所在学院管理,除负责记载“湖南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成绩单”外,还负责审核学生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的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并于学生毕业年度的5月上旬将审核结果及成绩单分送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第二专业证书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报出,教务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双学位授予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报出,教务处审查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根据我校多校区教学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大多数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单独组班时可跨校区开课。
五、学籍管理
第十条 参加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属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一)修读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后,其主修专业已修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0个学分;
(二)修读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
(四)本人申请终止学习;
(五)在主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学习。
第十二条 毕业和学位授予
(一)标准学制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修读并获得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教学计划除双学位论文(设计)以外所有课程和环节的学分,由学校颁发“湖南大学第二专业证书”;否则只发写实性的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二)标准学制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相应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证书的学生,完成双学位论文(设计),获得相应学分,向学校申请“湖南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三)第二专业证书和双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为写实性证明,暂不在教育部和国家学位办备案注册。
六、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加强复合型交叉知识学习,提升综合能力,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学费试行期间按80元/学分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暂不另收专业学费。重修课程按主修专业课程重修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第二专业(双学位)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可在学院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确认后,学生按学校现行收费办法缴费。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